天津职业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
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、努力进取,在德、智、体、美、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,根据天津市财政局、天津市教育委员会、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、天津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《关于印发<天津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>的通知》(津财规〔2021〕2 号)文件精神, 制定本细则。
第一条 评定范围
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高职二、三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。
第二条 申报条件
(一)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;
(二)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;
(三)遵守宪法和法律,遵守学校规章制度;
(四)诚实守信,道德品质优良;
(五)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;
(六)家庭经济困难,生活俭朴。
第三条 评审原则
(一)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,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、择优的原则。
(二)同一学年内,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,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。
第四条 评审程序
(一)学生根据申报条件,提出书面申请,并填写《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》一式二份,按规定时间报学院审核。
(二)学院经审核后按学校规定名额推荐候选人,公示 5 个工作日,无异议后,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定。
(三)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, 根据学生实际表现及其填写的《励志奖学金申请表》进行评议, 提出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。
(四)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评审的建议名单,报送校长办公会,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,在全校进行 5 个工作日的公示。公示无异议后,确定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。
(五)学校将获得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初审名单及申请表,报天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,上报市财政局、市教委审批备案。
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
(一)学生处负责向财务处提供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明细。
(二)财务处负责具体发放环节,以银行卡打款方式发放。
(三)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每年 12 月份进行。
第六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